更新类型: 医疗器械注册 / 跨省注册 / 注册资料复用 / 体系核查
发布机构: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
发布日期: 2026-09-29
意见截止: 2026-10-30
当前状态: 征求意见稿
国家药监局拟建立全国统一的已获证医疗器械跨省注册机制。
对于已经取得境内注册证的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,如果产品核心注册事项不变,可以由符合条件的新注册申请人在另一省份重新申请注册,并复用大量原注册申报资料。
哪些产品可以使用
需要同时满足:
-
原境内注册证仍在有效期;
-
产品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医疗器械;
-
产品名称不变;
-
结构及组成/主要组成成分不变;
-
适用范围/预期用途不变。
新注册申请人应当是:
-
原注册人设立的企业;或
-
与原注册人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。
注册申请人既可以在新省份自行生产,也可以继续委托原生产企业生产,但禁止委托生产目录内产品除外。
最大变化:原注册资料可以大量复用
跨省注册仍按“首次注册”提交,但以下资料原则上可以直接使用原注册资料:
-
综述资料;
-
风险管理等非临床研究资料;
-
稳定性等研究资料;
-
临床评价资料。
但以下内容需要重新结合当前产品和生产实际确认:
-
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;
-
产品技术要求;
-
检验报告;
-
说明书和标签;
-
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(QMS,质量管理体系)资料。
尤其检验报告必须来自实际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,可以提交企业自检报告或有资质检验机构报告。IVD 还要求在适用时使用国家标准品。
产品不能借“跨省注册”发生实质变化
申请人需承诺跨省注册前后:
-
主要原材料;
-
结构组成;
-
生产工艺;
-
型号规格;
-
产品技术要求;
不存在实质性变化。
同时原产品近 2 年内不得存在严重质量问题,并需提交原注册人授权使用原注册资料的文件。
体系核查可以适当减免或合并
药监部门重点核查:
注册人或生产地址变化后,是否产生新的安全、有效性和质量风险。
如果注册人在 1 年内已在同一生产地址通过同类产品注册体系核查,且生产地址、生产方式和生产工艺没有实质变化,也不存在真实性或严重体系缺陷问题,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现场核查。
同一生产场地、同期批量申报的产品,还可以合并开展核查。
新证批准后,原证需要注销
跨省注册获批后:
-
新注册证备注栏注明原注册证号;
-
原注册人应在 3 个月内主动注销原注册证;
-
未主动注销的,由原发证部门公告注销。
因此该机制并不是:
一个产品同时保留多个省份注册证。
而更接近:
原注册主体/地区 → 新注册主体/地区的注册承接。
实际监管影响
如果最终实施,过去由各省探索的跨省迁入机制将进一步形成全国统一规则。
核心监管思路是:
产品本身不发生实质变化
-
原有技术证据可以复用
-
对新注册人/新生产体系重新核查
从而减少相同产品跨省重新注册时的重复研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