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【NMPA】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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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Category:** 知识库\
**Tags:** 法规, 通用名称, 命名规则, 医疗器械, 中国NMPA\
**Created:** [2026 年5 月 21 日 14:03 UTC](https://witpoise.club/t/topic/107 "2026-05-21T14:03:47Z")\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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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： ![Levi](https://witpoise.club/letter_avatar_proxy/v4/letter/l/ce73a5/32.png) [@Levi](https://witpoise.club/u/Levi)\
发布日期： [2026 年5 月 21 日 14:03 UTC](https://witpoise.club/t/topic/107/1 "2026-05-21T14:03:47Z"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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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原文链接：[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）](https://www.samr.gov.cn/zw/zfxxgk/fdzdgknr/bgt/art/2023/art_dfb58457df06441ba422240b58b4a146.html)

# 1.基本信息

- 地区：#中国市场
- 类型：Regulation
- 状态：现行
- 日期：2015-12-21发布；2016-04-01实施

# 2.核心内容

##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

（2015年12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）

#### 第一条

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，保证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科学、规范，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，制定本规则。

#### 第二条

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、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，通用名称的命名应当符合本规则。

#### 第三条

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，科学、明确，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。

#### 第四条

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中文，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。

#### 第五条

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预期目的、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当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。

#### 第六条

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。

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、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。

特征词是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、结构特点、技术特点或者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的描述。使用部位是指产品在人体的作用部位，可以是人体的系统、器官、组织、细胞等。结构特点是对产品特定结构、外观形态的描述。技术特点是对产品特殊作用原理、机理或者特殊性能的说明或者限定。材料组成是对产品的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成分的描述。

#### 第七条

医疗器械通用名称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外，不得含有下列内容：

（一）型号、规格；

（二）图形、符号等标志；

（三）人名、企业名称、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；

（四）“最佳”、“唯一”、“精确”、“速效”等绝对化、排他性的词语，或者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；

（五）说明有效率、治愈率的用语；

（六）未经科学证明或者临床评价证明，或者虚无、假设的概念性名称；

（七）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，夸大适用范围，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、欺骗性的内容；

（八）“美容”、“保健”等宣传性词语；

（九）有关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
#### 第八条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，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。

#### 第九条

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依照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》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）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#### 第十条

本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。
